中山法院这个案例入选!广东高院发布2022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

    发布时间:2023-07-19 09:19 发布者: 文章出处:本网 阅读量:-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全省法院新收各类一审行政案件数2.57万件、同比下降6.5%,新收行政非诉审查案件4.41万件、同比下降7.3%,审结各类行政一审案件2.69万件、同比增长10%,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3648人次、同比增幅达59.7%

白皮书指出,随着“放管服”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行政审判案件类型呈现更多元、分散格局,其中涉乡镇政府执法、劳动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城建、公安等五类案件占比较大、达64.3%,而以省、市政府作为单独被告的一审案件653件、仅占一审受理数的2.5%。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取得明显成效,原告诉求通过协调调解或判决得到支持的比率达29.5%,其中以原告主动撤诉或调解结案数3592件、同比增长超10%,判决行政机关败诉4328件,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为16.1%、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设立的“广州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运行半年来成功调解行政争议1001件、调撤率达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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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书显示,过去一年来,全省法院围绕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涉民生保护、企业投资权益、环保执法、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方面加大司法审查力度,依法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一体推进行政权力监督和法治政府建设。全年共审结各类涉“三旧”改造等城建行政案件1002件,涉就业、健康、教育、环保等民生行政案件1.45万件,涉企涉商行政案件1582件。结合新行政处罚法实施,人民法院审慎依法审结涉市场监管等行政处罚案件3585件,全力维护中小微经济体合法权益,保障民众不因轻微违法而失去“生计来源”。
白皮书表明,随着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不断提升,去年全省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行为3.93万件、准予执行率为89.7%,呈现五年“五连升”态势。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能力不断提升,2022年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3648人次、近两年来平均增幅达53.2%。 
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准确界定行政协议效力、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规范行政机关强制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撤销行政机关违法决定、适当减轻行政处罚幅度等多个方面。
其中

我院一案例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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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威(中山)实业有限公司诉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要旨

企业名称若使用他人著名商标、字号,属于“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情形,登记机关责令企业予以变更登记的,依法应予支持。

案情及裁判

原告:百威(中山)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山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1日,梁某某经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百威(中山)实业有限公司。同年11月27日,百威(中山)公司经核准将经营范围扩大为食品生产、食品经营,并开始以委托生产的方式,生产、销售瓶装、罐装啤酒。
2020年8月24日,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申请中山市场监管局依法认定百威(中山)公司的企业名称属于“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并对此进行纠正。中山市场监管局受理后作出被诉《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认定百威(中山)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经核准登记成立,于2018年11月27日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后的部分经营范围与原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百威”驰名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百威(中山)公司在未取得百威(中国)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百威”字号作为企业名称,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遂决定责令百威(中山)公司限期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中山市人民政府经复议决定维持该《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百威(中山)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百威(中山)公司的诉讼请求。百威(中山)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具有财产性权益的属性。“百威”作为百威(中国)公司的字号,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可以作为企业名称进行保护。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之规定,中山市场监管局认定“在相关经营范围内百威(中山)公司的企业名称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并责令其限期向该局申请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我国正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与行政执法机关均应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原则,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为企业各类产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本案法院判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职责,切实维护权利人所拥有的知名商标和字号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规范企业字号“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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